本文:“2017中级社会工作者法规与政策第一章考点汇总”由出国留学网社会工作者栏目为您整理发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考点一:法规的种类与制定主体
本考点需要掌握和理解法规的种类及其制定主体。
(1)国家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2)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
(3)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考点二:社会政策的主体与对象
本考点需要重点掌握,熟记并理解社会政策的主体及对象。
1.社会政策的主体
(1)党和国家的政治组织。中国共产党组织、人民代表大会、政协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
(2)政府行政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的部门。
(3)其他各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4)全体民众。
2.社会政策的对象
(1)普惠型社会政策。一项社会政策面对所有的民众,或有关群体中的全体成员,提供基本相同的福利待遇或服务。
(2)特惠型(选择型)社会政策。只向具有某些特殊困难的个人和家庭提供特殊的福利待遇和社会服务。
考点三:社会政策的资源调动方式
本考点需要重点掌握,熟记并理解社会政策的资源调动方式。
(1)政府公共财政对各项社会事业的投入。政府公共财政的投入是主渠道。
(2)各类社会力量对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的投入。包括各类社会组织、社区居(村)民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境外的组织和个人。
(3)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的社会政策资源模式和运行方式。一是“动员型”,即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与社会福利事业,并在其中分担一定的资源供应责任;二是“优惠型”,即政府通过减免税收和其他各种优惠政策鼓励各类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三是“购买型”,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向参与社会福利事业和其他各类公益活动的社会力量投入资金,形成公共财政提供的资金与社会力量组织的人力相结合的资源供应模式。
考点四:我国有关社会建设的一般性法规与政策
本考点需要重点熟记并理解。考生应掌握党的重要文件对社会建设的论述内容,包括从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十七大报告和十八大报告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对社会建设的论述。
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
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完善社会管理、增强社会创造活力,走共同富裕道路,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
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三个基本维度
(1)人民安康。
(2)社会安定。
(3)国家充满活力。
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原则
(1)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2)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
(3)必须坚持改革开放。
(4)必须坚持民主法治。
(5)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6)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
考点五:我国促进和规范社会工作发展的法规与政策
本考点考生应了解近年来党和国家出台的一系列促进和规范社会工作的发展和社会工作机构及其社会工作者职业活动的政策文件内容。
(1)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提出“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战略决策。
(2)《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提升为国家六支主体人才队伍之一,确立了社会工作人才在国家发展大局中的重要地位。
(3)《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社会工作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